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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新橡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 年产5000吨特种预混胶项目 竣工环保验收公示
产品名称

北京新橡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 年产5000吨特种预混胶项目 竣工环保验收公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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产品描述

  根据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》以及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》有关规定,我公司拟对1个建设项目(废水、废气噪声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)作出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意见公示。

  为保证此次公示的严肃性和公正性,现将拟作出竣工环保验收合格意见的建设项目(废水、废气噪声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)情况予以公示,公示期为2018年1月24日-2018年1月31日(7天)。公示期间,我公司接受公众来电、来信、来访等多种形式反映问题,并对公众反映问题进行调查、核实和处理。

  联系电话:010-53946536  传真:010-53946534

  一、工程建设基本情况

  项目选址于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康宝路6号院,总占地面积8190㎡,厂址中心坐标为东经116.80970°,北纬40.35997°。东侧南侧为北京倍舒特妇幼用品有限公司用地,西侧空置,北侧紧邻康宝路,路北侧是原北京中泰电热供暖有限公司(闲置)。

  项目产品包括:功能性材料预混胶及少量制品、印刷胶辊预混胶、工业胶辊预混胶、氢化丁腈预混胶,各种预混胶总年产量约为5000吨。

  工程于2015年10月开工建设,2017年9月投入试运行;实际总投资3000万元,其中环境保护投资171.5万元,占实际总投资5.72% 。

  二、工程建设环保审批情况

  2014年1月,由北京中环瑞德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编制完成了《北京新橡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年产5000吨特种预混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》,北京市密云区环境保护局于2014年7月9日以《密云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北京新橡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年产5000吨特种预混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》(密环保审字[2014]336号)文批复。

  三、工程变更情况

  本项目与环评阶段占地情况、建筑面积、生产设备、产品产能一致;环保设施增加了4套VOC处理设施,环保投资比环评阶段增加约100万。

  四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及调试效果

  (1)废水

  本项目生产过程中设备冷却水设有循环水池,冷却水循环使用,无外排;项目设有浴室、厕所,因此职工日常产生的生活污水为盥洗污水,直接排入开发区污水管网;食堂废水经隔油池隔油后排入污水管网,废水最终进入开发区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。

  验收监测结果表明总排口pH值、化学需氧量、五日生化需氧量、悬浮物、氨氮等排放浓度均符合北京市《水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DB11/307-2013)中排入城镇污水厂中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。

  (2)废气

  本项目大气污染物主要为东、西车间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非甲烷总烃、颗粒物及职工食堂产生的油烟。

  西车间南、北侧通过活性炭净化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,主要污染因子为非甲烷总烃;东车间北侧通过光氧催化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,主要污染因子为非甲烷总烃;东车间南侧通过布袋除尘处理及光氧催化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,主要污染因子为颗粒物。无组织排放的主要污染物为颗粒物。食堂运营过程中产生的油烟通过油烟净化器处理后通过4m高排气筒排放。

  验收监测结果表明生产废气有组织排放浓度及速率符合北京市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》(DB11/501-2007)相关标准要求;生产废气无组织排放浓度符合北京市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》(DB11/501-2007)相关标准要求;食堂餐饮油烟符合《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(试行)》(GB18483-2001)限值要求。

  (3)噪声

  本项目噪声污染源主要包括密炼机、压片机、滤胶机、包装生产线、冷却塔及风机等。设备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了密闭隔声、基础减震等降噪措施。

  验收监测结果表明厂界噪声值(昼间、夜间)均达到《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》(GB12348-2008) 中3类标准限值要求。

  (4)固体废弃物

  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分为一般工业固废、生活垃圾及危险废物。

  一般工业固废由相关部门做为物资回收。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,均为生产用粉状原材料,全部回用于生产不外排。

  生活垃圾由物业部门北京力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集中收集处理。餐厨、厨余垃圾由北京捷运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处理。

  危险废物由北京金隅红树林环保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处理。

  五、验收结论及建议

  结论:

 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执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和“三同时”管理制度,落实了环评及其批复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要求,基本符合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,建议通过验收。

  建议:

  1 加强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管理工作,各项环保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,确保各类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,制定环境应急预案。

  2 认真履行并遵守自行监测计划,定期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实施自行监测,及时掌握污染物排放状况并对自行监测数据进行公开。

  六、验收人员信息见附表。
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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